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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18年出版物零售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17-12-20


  各区新闻出版局,各相关部门:

  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8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函〔2017〕39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出版物发行单位监管,掌握行业发展动态,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秩序,不断促进发行业健康发展。现将开展2018年出版物零售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时间

  各区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安排本辖区出版物零售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并于2018年2月13日前完成。

  二、年度核验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各辖区内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零售(包括外资企业和网上书店)单位,含2017年新批准设立的单位。

  出版物零售单位包括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三、年度核验内容

  (一)检查出版物零售单位2017年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督促出版物零售单位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检查出版物零售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审核填报的2018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四)落实网上书店实名制。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认真核实网上书店是否履行审批、备案手续,以及网上书店是否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如存在问题,应督促企业立即整改落实。

  (五)总结出版物零售单位2017年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销售总额、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等情况。

  四、年度核验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规定,无违反发行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出版物零售单位,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出版物零售单位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 网上书店未按要求备案或未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6.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7.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

  暂缓年度核验期限由负责年度核验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出版物零售单位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提出书面申请,报负责年度核验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缓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手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具备《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出版物零售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物零售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核验材料,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出行政处罚。

  五、年度核验程序

  (一)各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出版物零售单位年度核验工作。

  (二)为强化市场监管,保障市场秩序,在材料审核的基础上,加大实地检查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各区抽查出版物零售单位数量应不少于5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

  (三)各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所负责单位的年度核验材料进行审核,认真核对填报数据。对审核通过的单位,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栏内加盖年度核验戳记。

  六、年度核验材料

  (一)2018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各单位需登陆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www.ppsc.gov.cn),点击进入“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系统”,填写2018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认真核对无误后提交,并打印登记表)

  (二)发行单位自查报告;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资企业提供);

  (五)出版物发行单位网络发行备案登记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截屏复印件;借助其他网络平台开展网络发行业务的,提供与该网络平台签订的有关合同或入驻手续复印件(从事网络发行且未进行网络备案单位提供);

  (六)其他有关材料。

  七、年度核验要求

  (一)各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安排部署,落实责任到人,确保按期完成年度核验工作。

  (二)各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对各零售单位报送的核验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加强数据核对,严格把关,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汇总。对符合规定的单位,办理年度核验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一律不予办理年度核验手续。

  (三)2018年3月10日前,各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将年度核验相关材料报送市出版局。纸质版和电子版需同时报送。具体包括:

  1.工作总结(包括:核验工作开展的过程;出版物零售单位数量和结构发生的变化及原因;出版物市场呈现的新特点、新问题;年度核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暂缓年度核验和不予年度核验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对出版物发行业发展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对音像制品发行企业数量、销售规模、特点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有专门表述);

  2.2018年天津市出版物零售单位备案登记表(必须为Excel格式);

  3.2018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

  4.本辖区进行备案的网上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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